“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实现“户有所居”发表时间:2020-12-07 21:08 12月7日电 (黄尚宁)对于前不久一部分新闻媒体有关“农村不可新创建单家独院式住宅”的报导,广西自治区自然资源厅12月7日答复,“不可新创建单家独院式住宅”的范畴仅对于城镇建设用地范畴内(如旧城区等),并不包括城镇之外的农村地域。 先前的11月27日,经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愿意,广西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与农牧业农村厅下发了《关于保障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下称《通知》),从认真落实“一户一宅”现行政策、正确引导村民有效开店选址、全额的保障计划指标、贯彻落实新建房屋拆除规定、提升整体规划保障、执行归类监管、提升商业用地审批流程图、夯实农用地占补义务、依法办案监督等九个层面,明确提出了保障广西省农村村民住宅基本建设有效商业用地的对策。 之中,对于全国各地农村村民住宅基本建设状况多种多样、执行管理方法标准区别大的状况,为因时制宜、求真务实搞好农村整体规划监管工作中,广西省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推行归类保障: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畴外的农村地域,已定编“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严苛根据村庄规划执行管理方法。未定编“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可根据县市级制订的农村房屋整体规划监管方法或村庄规划设计方案细则,并与新的土地空间布局和村庄规划搞好对接,根据申请办理乡村建设施工许可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基本建设有效商业用地。 而在城镇建设用地范畴内(如旧城区等),平均土地资源少、不可以保障一户有着一处农村宅基地的地域,选用不一样对策归类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子,完成“户有一定的居”:已纳入最近城市发展方案的村子,应与升级计划方案相连接,综合处理村民住宅要求,不可增加农村村民住宅商业用地;未纳入最近城市发展方案的村子,应灵活运用目前总量建设用地,根据基本建设公寓式住宅住宅或联排别墅式住宅处理增加单独立户住宅规定,不可新创建单家独院式住宅。 该厅国土空间主要用途管控处责任人注重,必须尤其表明的是,《通知》中谈及的“不可新创建单家独院式住宅”的范畴仅对于城镇建设用地范畴内(如旧城区等),并不包括城镇之外的农村地域。在城镇建设用地范畴外的农村地域,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不涉及到**性耕地与生态环境保护红杠、考虑安全性规定,合乎“一户一宅”和土地资源应用规范的,可按照规定新创建单家独院式住宅。 |